李正全:构建开放有效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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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暴露,揭示了现有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种种弊端。事实上,社保基金的挪用并不是最近才被发现。早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就明确指出了“地区违规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但一直到最近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暴露,揭示了现有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种种弊端。

 事实上,社保基金的挪用并不是最近才被发现。早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就明确指出了“地区违规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但一直到最近上海、金华等地社保大案的发生,才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由此带来了两个制度上的问题:一是为什么在现有监管体制下,社保基金的基本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二是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应该如何改革?或者说需要建立怎样的一种监管体系?

 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现存的缺陷具有一定的制度根源,是与中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情联系在一起的。

 早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心就明确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建立一个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应该说,沿着这个正确的思路,这些年来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出于财政压力等方面的考虑,在操作上采取了以地市级为主的社会统筹模式,其监管也主要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因此,在监管部门不独立的情况下,挪用个人账户解决当前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地方政府方便的选择。这造成了目前个人账户高达近8000亿的空账。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不独立和监管法律的缺失,使得社会保障基金挪作他用有了理论上的可能。于是,在地方竞争、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等压力驱使下,以及个别人牟取私利等动机驱使下,这种理论就变成了现实。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上海、金华等地社保基金案件的内在动因。

 由此可见,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与社保基金制度本身联系在一起的。从本质上说,监管体系的设置是由被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不仅要与之相适应,而且还要取决于政府监治理念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熟悉。也就是说,一个好的监管体系,不仅有效——根据基金的性质,确定监管的理念和资金的风险暴露程度,而且开放——着眼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着眼于未来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看,现有的监管模式显然已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那么,我们需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监管体系呢?

 针对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的改革,中国学术界及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都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改革建议。尽管这些政策建议存在很大差异,但监管的独立、有效和开放性原则都贯彻了政策建议的始终。因此,在监管层面上,需要根据社保基金的根本性质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监治理念,构建开放有效的监管体系。

 第一,明确监管的法律框架。目前,中国社会统筹基金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各种相关法规和条例,但缺乏一部内容全面的、统一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这也使得社保基金在收缴、治理、营运和支付等环节的监管往往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因此,应当在总结各地政策实践基础上,在国家层面制订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的监管纳入规范的法制程序。

 第二,提升统筹层次,由区域统筹逐渐过渡到全国性统筹。社保基金是老百姓退休后的养命钱,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保基金在运用上不适宜承担太大的风险,应以资金的安全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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