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法,你收益了吗?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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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作者:医疗保险 浏览:

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施行。社会保险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这决定了该法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共同构成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评价:“它甚至可以被看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
  
  一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为普通百姓说话和做主的法
  
  记者:《社会保险法》从起草到出台,历时17年,经过了3次报送、4次审议。社会保险立法的初衷和宗旨是什么?
  
  王云龙:上世纪90年代,社会保险立法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出的,由于当时社会保险没有法,很多企业无论效益好坏想方设法规避参保,参保的又不缴费,法院无法判定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因此,许多老年人没有养老金、居民没有医疗保险、下岗失业工人没有生活保障。为了保障这些群体的利益,国家提出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郝劲松(微博):某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拒绝给职工补交社会保险现象,造成职工不满,从而引发大规模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2007年,吉林省长春市对拒绝参保、拒绝监察的32户企业进行曝光,成为迄今为止曝光企业最多的一批。
  
  记者:《社会保险法》能保证社会保险全覆盖吗?
  
  王云龙:能,它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覆盖范围。“五险”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这就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郝劲松:不仅扩大了覆盖面,而且提高了“含金量”。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待遇与缴费年限有关,《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三项保险均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就给了异地就业者实实在在的好处,深圳惊现的农民工排队“取保”一幕,将永不再现。
  
  张建坤:这对企业同样有好处。可以统一各类企业的社保成本,促进规范用工和公平竞争。
  
  社会保险需要成本,这个成本由政府、资方和劳动者共同分担
  
  记者:社会保险立法最初是配合国企改革提出的,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保险法》主要针对的是资方?
  
  王云龙:不存在主要针对谁的问题,核心是对政府、资方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关系的协调与调整。首先是明确了政府应负的责任。县级政府必须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既是搞好社保事业的有力保障,也是财政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作用,促进公平。其次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明确了对不缴费或欠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账户、划拨资金,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三是对公民个人实行不同项目区别对待,法律规定“应当参加”的具有强制性,规定“可以参加”的则尊重自主选择。
  
  郝劲松:有些规定很人性化:面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面对未参保用人单位职工因公伤亡,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这些都体现了政府的责任。
  
  记者:法律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强制征缴手段,会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压力呢?
  
  张建坤:肯定会,但这是好事。据我所知,像我们电力公司这样的大企业一般都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征缴的难点在于一些私营、个体企业,特别是用工流动性大的企业,比如餐饮行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惜牺牲员工的权益。现在有了法律的强制约束,我相信这种情况会逐步改观。
  
  郝劲松:法律这样规定,对企业有严酷的一面,也有受益的一面。以前社会保险没有法,一些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带来一系列问题。现在依法强制缴纳,企业就会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以一种更加理性的态度审慎地对待社保问题,从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社保城乡有差别,立法体现了城乡统筹和社会公平原则
  
  记者:一个人能不能享有社会保障,能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有很大差别。《社会保险法》在统筹城乡,平等待遇上有没有规定?
  
  王云龙:在现行社保中,制度不一样、待遇不平衡,城乡有差别、身份有界限的问题的确存在,其形成有历史原因,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社会保险法》将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保覆盖范围,突出城乡统筹,体现社会公平,就是一个进步。
  
  在统筹城乡方面,《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农合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郝劲松: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据我所知,在乡村企业务工的农民工,企业一般都不愿意为他们入保。现在虽然有了强制征缴的措施,但有没有人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阻力”怎么办?需要加以研究和规范。
  
  依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记者:《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本身就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又一具体实践,我省将如何适应这一新要求新挑战呢?
  
  王云龙:应当认识到,这是推进社保事业大发展一个很好的契机。《社会保险法》7月1日施行,由于我们大力宣传,很多企业已经行动起来。太重积极筹措资金,补缴了失业保险的历史欠费476万元。首钢长钢公司负责人当场表态,立即清欠500余万元失业保险费。长治68家单位为1220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34万元,32家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千余劳动者受益。
  
  当然,更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我们做出艰苦的努力。如城乡不同社会群体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转换不顺畅;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保险待遇水平不均衡;城镇职工医保除大病住院外,门诊费用自付比例依然偏高等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下大力气解决。
  
  记者:在具体落实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
  
  王云龙: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为贯彻好这部法律,应加强体系建设,使各级人社部门具备更好承担这项重要任务的能力;应出台相关文件,为社保法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应落实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供给的责任,将支持社保事业作为一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志;应强化“一卡通”“公示”等手段,把社保工程建成阳光工程。
  
  郝劲松:强资本、弱劳动的特定历史阶段决定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贯彻《社会保险法》关键是要发挥劳动监察力量,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同时还要充分依靠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共同推动,促进落实。
  
  张建坤:让职工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充分掌握自己的参保情况也很重要,真正把社保工程变成全民参与、全民推动、全民得实惠的工程。
  
  社保法大家谈
  
  企业员工沈小菲:
  
  平衡收入差距最关键。大家关心社会保险,最主要还是关心待遇水平。社保待遇与缴费多少成正比。可由于现在分配方式多元化,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甚至单位内部都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必然造成收入高的缴费高,将来待遇高,这无疑又加大了收入差距。所以我认为,在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断缩小贫富差距。
  
  网友LIGHT007:
  
  有必要对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否决。《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对企业采取强制手段,并规定了处罚措施,但是我觉得罚款的数额太小,不足以引起企业的重视。我建议,把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企业的准入条件,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否决。或者说如果不参加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就不予审核其营业执照。
  
  基层社保工作者王维泽:
  
  对劳动者的约束也应加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某些职工为了暂时的利益,默许企业的不参保行为。我希望,今后把职工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程序化,加强约束,设定特定时限,这样既可以杜绝用人单位逃、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也避免一些职工为了暂时的利益,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编辑 郑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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