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要靠体制机制改革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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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4 作者:夏苏建 浏览: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我对这条规定有如下几点理解: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我对这条规定有如下几点理解:

  这条规定具有现实意义。很显然,这是针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必要的过度医疗作出的规定。这些“不合理”的实质只一个,即不合理多收费。由此可见,根治诸多的“不合理”的有效办法是根治以药养医的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些“不合理”就难以消除。

  这条规定反映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愿望。平心而论,医务人员特别是公立医院的医生,没有愿意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没有愿意多收费的。应当承认,医生的本意是救死扶伤,为患者和其家庭带来幸福是医生最大的幸福,医生才会最有成就感。按照心理学分析,成就感是最快乐的心理。如果治好了病又多收了费,医生就会降低或丧失幸福感和成就感。如果医生为了多收费对患者提供“小病大治”的过度医疗服务,则会加重心理负担:不仅不会有丝毫的成就感,反而还会产生愧疚感。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患者并不知晓什么是过度医疗服务,而医生却有着清晰的界限,讲职业道德、有良知的医生自然会产生愧疚感,而有良知和职业道德的医生毕竟占医师队伍的99%以上。有人会问,为什么过度医疗服务行为相当普遍呢?问题明摆着,这不是医生个人的问题,更不是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良知缺失,而是机制问题。机制机制问题如以药养医机制,不是医生个人想实行就能行得通的。医生同其他群体一样,也要谋求生活质量、事业发展、社会尊重,但谋求的途径是以技养医,而不是靠卖药养医。因为以技养医,越养医技越高、社会尊重越多、生活质量也会越来越高,而以药养医,只能越养技能越低、越养越不受社会尊重,其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这条规定具有长远意义。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也是规范的服务、患者放心的服务,既能治好病花费又合理的“性价比”较高的服务。所以,不可把合理、必要视为低层次的服务。它对减轻患者和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对提高医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对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等,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它像一把尺子,丈量着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丈量着医生的医疗服务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丈量着医生的内心世界。

  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这对关系中,患者特别是国人中的患者,一向具有尊重医生甚至听命于医生的传统习惯。有人说,这是医疗信息不对称所造的。其实,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将是难以改变、永恒存在的,毕竟不可能十几亿人都学会当医生。目前存在的医患矛盾,其根源也不是医疗信息不对称所致,而是体制机制的原因。所以,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不能从医生个体上找原因,而应该从体制机制上挖根源。有人说,医患关系恶化都是体制机制惹的祸。这就找到病根了。由此分析,要实现《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合理、稳定的医疗服务基本目标,最关键的是把体制机制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包括医生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

  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要靠合理、必要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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