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补偿拆迁只是最低补偿何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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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吴敬琏先生日前在全国政协经济组的小组讨论上建言,“城市化过程并不是房主自己创造的价值,因此城市拆迁补偿不应按市场价进行,可以对卖出价高于买进价的差距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所得征税,原本是基本的征税原则,但将这一政策建议放诸中国当下城市拆迁的事实来看,
吴敬琏先生日前在全国政协经济组的小组讨论上建言,“城市化过程并不是房主自己创造的价值,因此城市拆迁补偿不应按市场价进行,可以对卖出价高于买进价的差距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所得征税,原本是基本的征税原则,但将这一政策建议放诸中国当下城市拆迁的事实来看,则大为悖谬。

首先我很怀疑在今天频繁发生的城市拆迁中,按照市价进行补偿的到底能占到多大的比例,还是事实上一例也没有?强制拆迁招致居民强烈抗议的事件总是频频见诸报道,假如都是以市价补偿,我相信拆迁户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老师从小就告诉我们,中国人民从来就具有“勤劳“、善良”、“淳朴”等一系列美德,哪里会有这么多的“刁民”、“钉子户”?倘若这些年的城市拆迁政策并没有执行市价补偿原则,那吴先生的发言就根本没有事实基础,所提出的问题自然就成了一个伪问题。我建议作为政协委员的吴先生命令各地城建部门给出准确的数据,身为政协委员,吴先生是有这个权力的,而且作为民意代表的吴先生也应该果断行使这个权力,以此还城建部门一个公道、还民众以事实真相。

吴先生提出这一建议,其中隐含的逻辑是,既然房价上涨是“全民的成果”,获利者就理应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全民”。那么对于买房自住而并不出售的居民来说,因“全民”的行为导致房价上涨而让购房者支付了更多的房款,“全民”是不是应该为此支付这部分上涨而带来的增加额呢?也就是说,具体在操作层面,政府是不是就应该给予购房者以补贴呢?进而,就是对于炒房客来说,假如房价下跌导致的亏损是不是也应该由“全民”来承担呢?为此政府是不是就应该为之买单呢?显然,我们的政府并没有这么做,而学者们也从不曾提出过此类主张。在这里,身为学者的吴先生有一种选择性的失明,他对民众是太苛刻了,对政府的卸责却是太宽容了。

政府所实施的关切到民众利益的公共行政行为,其唯一的合法性来源只能是民众的同意。当然,在现实中要做到民众的一致同意是很困难的,那么一种很弱的合法性来源是居民利益得到了“帕累托改进”。这是说,政府的公共行政行为,应该让每一位公民的利益都得到改进,至少不能损害任何一位具体公民的利益。这是底线,越过了这一底线,比如政府实施的某项被认为是“利国利民”的措施要是伤害且只是伤害了一位公民的利益,则这项举措无论看起来是多么的“崇高”、“伟大”,均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且只要有一例这样的行政行为,就足以让政府所有的合法性丧失。

具体到城市拆迁,比如,某位居民当年买下的一栋房子所费只有1万元,如今的市场价是100万元,也对其进行了市价补偿,可是,这100万元根本不足以在同一地段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子,这样的例子非常多。市价补偿只不过是维持了居民原有的福利水平,为此交税就将降低他们的福利水平;而对于很看重住房面积的居民来说,因为拆迁而减少了住房面积,就已经是降低了他们的福利水平。这违反了“帕累托改进”的原则,因此,按市价补偿其实只是起码的补偿原则,根本没有讨论是否应该交税的余地。

进而,在吴先生的发言中,混淆了“对拆迁进行补偿”和“房主主动出售房屋”这一对事实概念。假如是房主出售房屋获得了利润,国税发2006年的108号文已做出了相应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否合理,也不去说它了,姑且认为就是合理的罢。可是须知,这一政策所限定的是所谓“炒房”行为,其所预设的居民出售房屋的行为目标是追求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利润。这是“炒家”的主动性行为,而拆迁获得补偿与之是不同的。在这个世界上,“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是基本的道理吧。既然有这个规定在,居民仍然选择卖房获利,本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交点税或许还说得过去。可是拆迁,是居民坐在家里被政府告知因为“市政规划”要拆掉你的房子,这是政府主导的行为,理应由政府负责,政府反过来却要求居民承担税负,这个道理说不过去吧?

二十多年来,吴先生得以名满天下,固然是其多年来本着知识分子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筚路蓝缕地弘扬市场经济理念所致,然而区区如我,逢人说项、传诵吴先生的道德文章也为吴先生得享大名做出了大于零的贡献吧。而今吴先生,以其卓越的名声,随便进行一场商业演讲所得必定不菲,吴先生是不是应该分我几何?(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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