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应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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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作者: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浏览:

  与此前地方生育保险政策多规定,只有符合计划生育的分娩(流产)才能享受生育津贴不同,《社会保险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定。其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应享受生育津贴。

  理由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许多地方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了一些带有处罚、强制性质的规定、措施,如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面,规定了不符合计划生育不享受产假工资、不给予报销医药费等,这些地方性法规、政策在当时有其合理之处。《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只要符合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即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扩大了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这是一种进步,也是积极和正确的。

  本案中,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分娩(流产),虽然违反了政策规定,但是其应当依法享受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通过经济罚款、行政处分等其他途径给予处罚。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生育调节纳入人民政府考核目标。但实行计划生育是一种行政措施,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应当通过专门法或特别法处理,但不得影响其生育期间的各种待遇。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已经参保缴费的前提下,即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应当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同时根据法律解释,凡是法律条文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都应在可享受待遇的范畴。法律上并未取消其享受生育津贴的权利,所以该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要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其生活水平不至于因为生育行为而下降,这不管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基本生存权利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长远目标来看无疑都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样做才更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享受生育待遇合理,但目前尚不可行。

(责任编辑:姜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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