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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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7 作者: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浏览:

与此前地方生育保险政策多规定,只有符合计划生育的分娩(流产)才能享受生育津贴不同,《社会保险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定。其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理由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婚姻法》中均作出了明文规定。《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是原则性的,不可能全部包括,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只要原来规定没有废止的,仍按原来的规定、政策执行。

  虽然《社会保险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定,但我们认为一项法律规定的公民所能享受到的权利,首先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职工在违反了一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却能够享受到另一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然违背立法的精神。参照其他相关规定的执行标准,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父母的单位将对其作出处理、子女将不能报户口等规定,在违法的前提下,是不应该享受权利的。如果在违法的前提下,还能够享受到各种权利和待遇,其违法的代价很低,必将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姜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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