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伤职业康复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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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作者:任行 浏览:

作者简介:

任行,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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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世纪80年代,德国就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率先确定了工伤保险“注重康复”的原则,并认为预防优于康复、康复优于补偿。在他们看来,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工伤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而是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让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职工最终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1974年,德国通过了康复补贴基准法,以确保残疾人得到康复。德国工伤职业康复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明确的管理机构。德国职业康复管理体制的特点为国家立法、政府放权、行业自成体系、同业公会自主管理。自1884年颁布灾害赔偿法后,德国就专门建立了负责工伤保险的机构,即同业公会。这是一个非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团体组织,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自我管理和雇主雇员享有平等的共决权。该机构下设劳动保护和职业病两个研究所,65%的经费来源于公会征集的基金,35%来源于研究所的创收 。其按照不同的行业可分为矿山同业公会、金融系统同业公会、电力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公会具有公共管理部门的性质,其义务和权限职责由国家法律规定,受政府监督。目前,同业公会共出资建设、拥有和管理着11家专门的工伤医院,为全德的工伤患者提供全面的职业康复服务。

2建立康复服务机制。在德国,工伤事故发生后,同业公会立即由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同伤残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了解具体伤残情况和家庭情况。伤者住院治疗期间,职业康复人员会同负责医生和伤者本人制定出各项计划及需要进行的锻炼,并对其今后的职业前景进行建议,同业公会负责提供职业培训的场所及部分费用。这样的工作有利于伤残人员根据自己的身体功能恢复情况确立再就业的方向,从而选择今后可能从事的职业。在经过了工伤医疗及职业培训基本的职业康复后,大部分工伤职工会恢复一定的工作能力。同时同业公会还设立转业培训基地,进行转业(转岗)培训,帮助伤残人员到劳动市场找工作或安排其在残疾人工厂上班等不同方式,促进工伤职业重返工作岗位。(详见《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第七期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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