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退休人员医保费筹措机制有助于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独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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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炯在本刊撰文指出,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筹措机制,为医疗保险基金适当储备,无疑有助于改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状况,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同时减轻在职人员负担,减少代际矛盾,促进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公平。

  从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理出发,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体现风险共担。许多国家也是由这三方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新农合与城居医保则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资,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即承但基金财政兜底责任。

  政府具有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终担保人”,理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最终的责任。但由于财政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等的缺陷,目前各级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责任尚不清晰,直接影响到筹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从职工医保制度看,1998年的制度改革与转型使得老职工丧失了部分在职时积累的权益,待遇水平的下降和筹资政策的改变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历史债务的显性化,这是政府应该落实的责任。除此之外,政府需要落实的财政责任还包括关闭破产企业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转制企业的相关医疗保险成本和部分政策性提前退休者的医疗保险成本。特别是对于提前退休人员,应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出发,根据提前退休的原因,明确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相关责任,建立合理的提前退休者社会医疗保险成本分担机制。相对于城居医保和新农合来说,财政对职工医保直接投入还很少,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存在不公平。

  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筹资渠道相似,强化了政府责任,除了对基金支付不足补贴外,直接对参保人员保费予以补贴。但有的统筹地区财政对这两项制度补助不足额、不及时甚至缺失,直接影响到了制度的正常运行。

  从筹资渠道来看,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仍然比较单一。面临系统老龄化、支付压力逐渐增大的趋势,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并探索实施基金投资的相关政策,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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