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占企业总数的80%---【独家观点】

分享到

2011-04-14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钟钢林、邓淇夫在本刊撰文指出,现行缴费基数政策缺乏缴费激励机制和对瞒报漏报的制约机制。长期以来,社会保险费主要靠缴费单位自觉缴纳,缴多缴少取决于单位申报数额,没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待遇基本不受影响。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缺乏诚信意识,为了达到少缴的目的,故意瞒报缴费基数。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与业绩、效益挂钩的浮动工资收入,如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补贴、津贴以及销售提成、发包工资等,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越来越大,有的甚至占到50%以上。由于基本工资部分比较稳定,实行按月发薪,故一些单位只把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而其余部分则隐瞒不报。S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历年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中,查出有瞒报漏报问题企业的数量占稽核总数的80%以上。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