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费率存在较大改善空间---【独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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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陈仰东在本刊撰文指出:必须进一步规范单位和个人缴费政策。

  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行为,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应该统一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摒弃以个人缴费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不规范做法。个人缴费费基也应加强规范,这是保证建立合理稳定筹资机制的基础,也是保证社会保险公平性的基础,因为高收入者多缴低收入者少缴,有利于互相调剂,是一种再分配行为。参保人无非两种,一种有稳定的劳动报酬,以月薪或年薪实现,另一种没有稳定的工薪收入,如大部分城乡居民。如果都以个人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虽然更为公平,但难度极大,管理成本太高,不可行。比较可行又公平的是实行分类缴费,工薪者按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非工薪者、城镇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则按人均实际收入为基数。为便于操作,应统一以上年度收入为基数。与费基比,费率相对稳定,但现行职工医保费率仍然存在较大的改善余地。一是统筹区太小费率偏高,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费率应该有所下降。二是费率太粗,绝大多数地区用整数表示,未经精算而厘定,在提高统筹层次时应加强精算,把费率确定得再精确些,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三是费率厘定未形成制度。应该探索建立费率厘定机制,基金结余率连续三年超过规定值的费率要下调。对参保个人要不要有费率规定?我认为应当有。以收入的一定比率缴费比按固定额缴更具增长性机制,建议城乡居民按同一费率缴费,困难人群由政府予以补贴。医保费率确定,包括每年根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工伤基金支付状况等确定下一年度新工伤费率,都应该有科学测算方法和必要程序,请企业代表和专家参加听证和履行报备手续等,反正拍脑瓜的方法必须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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