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不实现象普遍存在 实缴基数仅为应缴基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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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5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炯在本刊撰文指出: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规模决定于缴费基数和费率。因此,缴费基数是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缴费基数的大小虚实,直接关系到基金总量的大小,缴费基数越大,基金收入越多;缴费基数越小,则基金收入越少。反之,基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缴费基数的大小虚实,直接影响到费率的厘定,缴费基数越小,费率越高;缴费基数越大,则费率越低。

  从这几年的实践看,各地普遍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的情况。根据笔者多年的跟踪调查,不少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基数只是应缴基数的50-60%。这必然导致社会保险费流失,影响基金收入。为了基金平衡、保证给付的需要,各地不得不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在这样的高费率下,出现了部分用人单位瞒报、低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种种行径,造成用人单位不公平竞争之局面,并有恶性循环之势。这就破坏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因此,提高费率不是解决筹资困境的合理选择,做实缴费基数才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只有做实缴费基数,在对参保人承诺待遇的基础上,利用精算技术,得到合理的费率。一般地说,计算得到的费率往往取整数以便于操作。

  社会医疗保险也不例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将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用人单位缴费的基数。但实际上,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实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几年,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远没有达到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缴费基数不实,本质上是工资基数不实,也就是说,除了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拖欠外,最重要的是对工资的规范程度还不够,工资的组成项目没有厘清。此外,分配形式多样化给工资总额的确定增加了难度,不规范的分配行为给统计审核带来困难,这也是导致缴费基数不实的原因。

  因此,要规范缴费行为,必须合理确定工资,就是对于原先的工资确认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工资的基本含义,把属于劳动报酬而未被列入的项目补充进去,把某些原先模糊的项目加以明确。可把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这一概念定义为,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以外的福利性报酬。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对本单位职工直接支付的现金和实物,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不管在什么会计科目中列支,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或依据劳动关系所得,都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按照规定程序和支付发生时间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同时,要注意兼顾社会保险费征收与加强工资调控的需要,不能只顾收费,不顾其它相关领域的政策。工资确认方法要便于实际操作,提高征收效率,节约征收成本,并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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