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社会保险法》,重点在“三个抓紧”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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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4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本刊发表记者综述全面实施《社会保险法》重点在“三个抓紧”上下功夫。

  一是抓紧清理与社保法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涉及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的条款,务必在7月1日前清理完毕。除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4种排除情形(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负担、在境外就医的费用),其他医疗费都应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目前,有的地方将自杀、酗酒、性病等医疗费用排除在支付范围之外,要按照法律规定尽快调整过来。

  二是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共需制定、修订41件全国性配套法规、规章。其中,7月1日之前出台18件,下半年出台有13件,关乎长远体系建设、需要深入研究、成熟后择机出台的10件。直接涉及医疗保险的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认及继续缴费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正在制定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卡管理办法、社保基金监督管理规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管理规定等综合性文件中都包含医保的许多内容。各地需要加紧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社保法规政策体系。

  三是抓紧改进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社保法对经办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应该组织力量认真研究,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优化业务流程,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关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行追偿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及时得到救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需要提出规范性的先行支付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避免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参保人员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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