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行制度尚需“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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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行制度取得重大进展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行制度尚需“给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本刊第四期撰文指出: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同时,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这项制度开始触及到医保关系转接的核心问题即在不同制度之间转移接续。

  与此相比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实践已先行一步。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虽然没有解决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但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基本养老金核定等问题,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的重大进展。

(责编: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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