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相比存在四大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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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本刊第四期撰文指出:

  与养老保险相比较,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存在一些本质性的差别。

  一是医疗保险是三方机制,制度要协调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医疗保险制度实践中,被保险人的流动所带来的异地就医问题,归根结底是服务的异地转移,包括医疗服务医保服务。养老保险制度内主要是被保险人和社保机构之间的关系,异地养老本质上只是异地现金支取的问题。所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比异地养老问题操作起来更难。

  二是医疗保险可以即时消费,缴费之后,随时就医随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支取是随机的,不可预期的。而养老保险是当期缴费,延期享受,要等到制度规定的年限达到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支取是稳定的,可预期的。

  三是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较养老保险制度更差。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在缴费机制、待遇标准、最低缴费年限等方面都不统一;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较养老保险制度更低,而且省级(主要是直辖市)、地市级、县级统筹的现象并行,人群分割和地区分割的现象更加明显;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不均衡加剧了地区差异,医疗服务水平、医疗费用、药品目录、报销凭证等方面差异巨大,要实现转移接续,将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遇到更多障碍。

  四是医疗保险制度内部的激励因素较养老保险更小,养老保险多缴费多领取,缴费额直接和待遇水平挂钩。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最高限额都是各地统一规定,是根据个人治愈疾病的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来享受医疗补贴,享受的待遇与个人缴费往往没有直接关系,而与身体健康状况相关,这种按需支付的制度带来了控制和监管上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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