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以医疗费用为保障范围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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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作者:董曙辉 浏览:

  医疗费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有医疗总费用,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即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有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等。以费用为保障范围的大病保险应确定解决哪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可以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解决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一般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个人自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个人自付等。

  二是解决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是解决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外的特定病种的特定医疗费用。

  上述三种模式,前两种是大病保险的基本模式,后一种为补充模式,目前多数地方采用的是单一的基本模式,少数地方在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模式。因此,可以将前两种大病保险模式保障范围称为基本保障范围,后一种称为补充保障范围。在具体实施上,可以从两种基本保障范围中选择一种,补充保障范围在基本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由各地选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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