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筹资与保障范围相对应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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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作者:董曙辉 浏览:

  按照六部门文件精神,目前我国大病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因此,无论是筹资政策还是保障范围均尚未定型,还有较大的探索空间。但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筹资与保障范围相对应的大病保险制度。

  一是合理选择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确定,解决的都是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有政策范围内的,也有政策范围外的,有自付的,也有自费的。因此,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以界定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也可以界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还可以把政策范围外的必须的、合规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在病种与费用的选择上,应选择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费用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选择上,应选择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的费用选择上,应选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是科学划分大病保险的类型。大病保险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的第二个层次,即补充医疗保险。但与过去一些地方实施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六部门文件为了解决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问题,由自愿性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转变由只能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从这两个区别来看,我们可以在对保障范围进行选择的基础上,分为法定大病保险和商业大病保险两大类。前者为强制性的大病保险,其性质与机动车交通强制第三责任(即交强险)相类似,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必须强制参加。后者为自愿性的大病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选择参加。法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仅限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但不应包括个人自付的起付线、限价诊疗项目以上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商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法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主要是政策范围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包括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限价诊疗项目以上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等,其保障范围有一定的弹性,允许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障范围的弹性开发各具特色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并与现行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相衔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对于家庭困难、本人难以支付的,可通过申请医疗救助解决。

  三是建立与保障范围相对应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大病保险的筹资应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和类型相对应。法定大病保险由政府筹资,其筹资应与交强险相类似,标准应逐步走向全国统一,并通过招投标、费率浮动等措施,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商业大病保险由个人筹资,筹资标准根据保障范围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可以是按病种,也可以是按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参加,从而建立起与保障范围相对应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通过大病保险筹资渠道的定位、保障范围的选择,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筹资与保障范围相对应、法定与商业相结合、政府与个人责任共负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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