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病种为保障范围难以解决所有患者的大病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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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作者:董曙辉 浏览:

  什么是大病,用什么标准来界定大病?理论和实践界有两种界定方式。一是按医学自然属性界定,即按疾病本身的性质确定。二是按医疗经济属性界定,即患者负担多少医疗费用才算大病。大病的界定标准决定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目前,卫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大病保险的角度不同。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是从医疗自然属性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是从医疗的经济属性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医疗自然属性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以下简称病种范围),由于疾病的多样性和疾病谱的不断变化,大病保险的病种确定难以穷尽,从而会导致一些费用比较高的疾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大病保险待遇,有失公平,也违背大病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医疗的经济属性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以下简称费用范围),由于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容易诱发过度医疗,导致大病保险资源的浪费。两者相弊取其轻,比较而言,以费用作为保障范围更能解决大病保障问题,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大病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至于过度医疗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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