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大病保险政策在本地曾经发生的纠结

分享到

2013-04-19 作者:葛媛媛 浏览:

  江苏省如皋市早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就同步推出了大病保险政策(当时叫大病医疗保险困难补助),此后数年,该政策几经调整,有由宽到紧的,也有由紧到宽的。政策设计者有过满意和欣慰,也有过困惑和纠结。正是基于这样的感受,对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一份快慰和欣喜,也有一份冷静和深思。

  我市于2001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多年来筹资标准一直未变,即基本医疗保险8+2,大病救助基金120元/人、年。改革之初,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25000元,超过封顶线至1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当时,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负担很重,总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只有51%,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偏低,分段支付的最高比例只有85%,最低75%;二是起付线较高;三是封顶线以上的全部自理;四是目录较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49%当中,有23%是目录外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含乙类个人先自付部分)。

  为解决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过重的矛盾,我市推出了大病医疗保险困难补助政策: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50%,全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助资金在大病救助基金列支。政策规定范围包括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基金规定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以及乙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负担的费用。2001年、2002年该项支出分别为12.09万元和44.85万元。

  2003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由紧到松),将补助的起付线由个人负担5000元降为3000元,将补助比例调整为: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至13000元的部分补助60%,1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上不封顶,并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费用纳入了政策规定范围。当年该项支出176.33万元。2004年、2005年分别达到462.96万元和429.68万元,导致当年大病救助基金分别赤字170万元和461万元,两年将前三年大病救助基金结余全部用完。

  2006年,为降低基金运行风险,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由松到紧),将乙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负担的费用排除在补助范围之外,当年基金支出201.35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3%,当年基金结余124.41万元。此后三年,运行平稳,每年略有结余。但因补助范围的缩小,部分大病重症患者的个人医疗负担较重。

  随着参保人数的逐年增加,大病救助基金的总盘子也不断扩大。为此,2010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由紧到松),将乙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负担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当年该项支出达到1227.45万元。

  为了控制基金运行风险,同时充分体现政策对高负担人群的倾斜,2011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结构调整),将补助的起付线由个人负担3000元调整为5000元,将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至13000元部分的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50%,13000元以上的补助比例由80%调整为70%,且封顶150000元。同时出台了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政策,将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纳入补助范围,即参保人员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公务员补助等各项待遇后,个人负担(含自付、自费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视大病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当年共有144人享受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最少补助2000元,最多补助30000元,补助金额135.9万元。

  在此期间,除了上述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外,我市多次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是降低住院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江苏省统一规定,调整药品目录及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到2011年,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 82.4 %,总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6.9%。

  2007年,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2010年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限额外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乙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中个人先负担的部分,年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补助50%。当年共有578人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助金额190.89万元。2011年共有489人享受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助金额233.29万元。2012年,出台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政策,将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纳入补助范围,当年如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年底对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2012年,全市居民医保总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2%。

  从上述政策解读和数据分析看出,我市实施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其保障对象、范围和水平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辅之以民政部门具有托底功能的医疗救助,以及慈善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参保人员“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因病返贫现象有所减少。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