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医保整合中均衡责任分担确保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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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作者:郑功成 浏览:

  从现实出发,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虽然确立了责任分担机制,但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是失衡的。例如,在责任主体方面,政府与用人单位负担重,个人负担轻,似乎身体与健康首先是政府与雇主的事情,其次才是个人自己的事情;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在岗者承担缴费义务,退休者不用缴费,呈现的是下一代人负担上一代人的医疗费用现象;在职工与城乡居民之间,职工缴费多,居民缴费少,等等。这种责任失衡的筹资机制既影响着缴费负担的公平,也必然要影响到医保待遇的平等,最终形成制度整合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在推进城乡医保制度整合乃至推进一元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应当将重构均衡的责任分担机制摆到深化改革的重要位置上。适宜的做法是逐渐提升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缴费水平,最终实现政府补贴与参保人缴费各占50%的责任均衡负担目标。在这方面,发达地区可以且应当先行,欠发达地区也宜小步迈进。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适当下调用人单位的缴费率,小步提升参保者个人的缴费率,同时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渐过渡办法”的原则,积极探索退休老年人员缴费的办法(先期可以纳入提高养老金水平一并考虑,到一定年限后则实现全体国民终生缴费的目标)。如果能够逐步推进责任分担均衡化,医疗保险制度便一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指出的是,医疗保险不仅强调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而且强调基本保障,尽管基本保障水平需要与时俱进,但最终仍然是有限保障而非无限保险。因此,在医疗保险待遇提升方面,一是要以降低患者的实际负担为追求目标而不宜只以这一制度的报销水平为单一评价指标,二是要有序渐进地提升保障水平,为其他层次的医疗保保障留出相应的发展空间。总之,医保待遇要逐步提升是这一制度必须追求的发展目标,但在经历前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后,现阶段却需要保持理性,因为城乡制度整合实质上是为制度定型奠基,如果奠基都不理性,这一制度的未来就值得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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