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医保城乡统筹要求推进医保法制建设

分享到

2013-06-05 作者:郑功成 浏览:

  联系到当前医保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医保法制建设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联系到当前医保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包括重复参保现象普遍、医疗和就医行为不规范、欺诈骗保现象日趋猖獗、医保基金运行中的风险等等,推进医保法制建设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在《社会保险法》付诸实施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制定《医疗保险条例》,以将《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原则与框架进一步细化,同时将法律授权中央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行为真正规范化。在专门的医疗保险法规中,必须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原则与发展方向,统一规范各项医疗保险的筹资机制、管理及运行机制、待遇结算方式以及信息披露、行为监察等。值得指出的是,个别地方曾经通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是完全错误的做法,因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在《社会保险法》中保留了一句话,但法律的总则中明确的是城乡统筹、促进公平、一体发展的根本原则,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置入医疗保险一章更是明确了这一业务的属性;同时,《社会保险法》只授权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根本没有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自行解释。针对个别地方立法机关擅自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现象,我曾经在2011年4月专门撰写过政策研究报告并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明确提出制止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任意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做法,引起过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的高度重视,此后未再见有新的地方立法现象,但仍然不能免除地方立法机关受部门影响而可能产生的立法冲动。概括而言,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新时期,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国家层级的医疗保险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通过修订《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一章将其上升到法律层次。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