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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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6 作者:王东进 浏览: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王东进

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当前应在五个方面着力、用功:

1. 厘清概念。医保支付标准不同于医保支付价格。医保经办机构只购买医疗服务,并不直接购买药品,也不能决定药品的价格(药品价格由市场决定),所以“医保支付价格”这个概念是不能成立的。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保基本”的需要和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需要与可能),确定的一个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所体现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直白地说,就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如果概念不清,就会造成混乱,影响改革大局。

2. 妥为筹谋。要从医保大局出发,根据药品价格分类改革的实际,进行总体谋划、分级决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可以借鉴当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由中央定大政方针,地方定具体办法。譬如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则由国家层面制定,实施办法由省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支付标准由医保基金统筹地区制定,等等。这样,既体现“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又体现“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3. 深度研究。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现代智库的专业优势和智力优势,既要研究总结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又要认真研究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既要从理论层面研究,又要从实证层面研究,不但要提出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拿出可操作的办法,经过充分论证形成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步骤。要汲取前些年某些医改举措只是为了“出手快”,连概念内涵、功能定位、路径选择、责任主体等一些基本问题都没有真正弄明白,仅根据个别地方一时的做法(“XX 模式”)便仓促上阵,普遍推行,结果欲速则不达,又回过头来“做夹生饭”的深刻教训。

4. 健全组织。统一、严谨、顺畅、高效的组织架构与组织工作是实施药价改革,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支付标准的载体和保证,也是此项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从做得好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看,这个组织架构应有“四大支柱”,即政府的相关管理机构、医保的经办机构、药品价格协商机构(一般是“委员会”形式)和(基于卫生经济学、药物经济学、临床医学等专业的)评价机构(对药品进行经济性评价,并对“委员会”提出价格建议)。有了这样“四轮驱动”的架构,把公正监管、精准经办、平等协商、科学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医保支付标准,才能保证药价改革平稳有序、扎实有效地稳步推进。然而,在这方面,我们目前还有不少“弱项”和“短腿”,特别是“议价委员会”和“药物经济学评价机构”更是薄弱,这方面的专门人才还不多,即使有,也多在课堂上、研究室,还没有在政策制定、实施管理上充分发挥作用。又譬如台湾地区对药品市场的价格调查与分析做得非常深入细致,为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而我们这方面就很欠功夫。如不扭转局面、迅速跟进,是难以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

5. 强化监管。药价改革能否顺利实施、有序推进,强化监督、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政府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更新理念、转变方式、创新手段,用制度、法律和科技手段对医药市场、药品价格实施更严格、更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各种媒体对相关部门在此项改革中的履职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看是否把权力关在了笼子里,所推出的举措是否中规中矩,是否有利于改革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保证药价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我们经过了3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练,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改革经验,包括攻坚克难、啃硬骨头的经验。只要我们切实遵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以改革的精神、法治的思维和科学的态度,理性面对、审慎从事,就一定能打赢药价改革这个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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