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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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指参保职工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36000元)以上,0-15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指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补充保险基金报销90%。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007年度我国云南巍山县的补充保险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72元,其中单位缴纳36元,个人缴纳36元。每年年初一次性缴清。


【特色城市】政策举例:

  化解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大额住院医疗费风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集体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机构、保险费标准、赔付办法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或政府采购)确定。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大额医疗费,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封顶线)后,其统筹年度内的其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按协议约定赔付。我市现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为:

  一、城镇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

  1、保险费标准

  现行标准每人每年45元。其中:

  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医疗账户计入金额中代扣3.75元。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一次性缴纳。

  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全部由用工单位缴纳。

  2、赔付办法

  统筹年度内首次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

  赔付金额=(年度内此前累计住院费-年度内此前累计丙类费用-年度内此前累计乙类费用×15%-年度内此前单次最高起付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00元)×90%

  统筹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

  赔付金额=(当次住院费-当次丙类费用-当次乙类费用×15%)×90%

  3、年度最高赔付金额

  人民币20万元。

  二、按“当期住院医疗保险”方式参保的农民工

  1、保险费标准

  每人每月3元,全部由用工单位缴纳。

  2、赔付办法

  年度内首次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

  (年度内此前累计住院费-年度内此前累计丙类费用-年度内此前累计乙类费用×15%-年度内此前单次最高起付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0元)×90%

  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

  (当次住院费-当次丙类费用-当次乙类费用×15%)×90%

  3、年度最高赔付金额

  人民币26万元。

  三、城镇居民和参加“居民医保”的农民工

  1、保险费标准

  现行标准:学生儿童10元/人,其他参保人员42元/人。符合享受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2、赔付办法

  年度内首次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

  (年度总住院费 -“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50000元)× 70%

  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

  (当次住院费 -“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70%

  3、年度最高赔付金额

  人民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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