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医保应走依法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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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作者:林嘉 浏览: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 林嘉

全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制度的公平性不足。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下的筹资标准不同,待遇差距大;二是制度的保障水平不够高,一些必要的医疗项目被排除在医保范围外,大病重病的医疗保障标准有待提高;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由于制度的分割导致管理重叠、事权不清,并出现相当数量的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阻碍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重大难题。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家各项制度建设都须纳入法治轨道。要解决现存的问题,必须通过法治方式,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第一,良法善治,立法先行。法治化的思维应当采取立法先行,制度建设应当于法有据。目前我国规范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除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10个条文外,规范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停留在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上。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年探索,有了相当多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应当加快立法,在现有条件下尽快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再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明确医疗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第二,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效率性和保障性问题。应当实行强制参保制度,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但同时要为低收入人群和特殊困难人群提供必要的补贴或减免缴费制度。

第三,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治理体系。一是厘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事权、筹资给付责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以解决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困难;二是理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医疗保险的权责划分,将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权统一在一个主管部门;三是实行管办分离,政府作为管理者,负责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和管理职责,设立独立运行的医疗保险经办和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的社会化,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民间组织参与到医疗保险服务中。(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3期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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