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现行缴费年限政策应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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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重庆市人社局副局长王安石在本刊第三期撰文指出

  据我了解,尽管国家一直没有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作出统一的政策规定,但许多地方自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以来,已经确定了缴费年限。如北京规定男25年,女20年;天津规定男25年,女20年;成都规定连续缴费15周年或累计缴费20周年。

  重庆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03年,《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渝府发〔2003〕86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不得低于30周年。

  2009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府〔2009〕188号)对职工缴费年限作了调整,规定自2010年后,最低缴费年限男30周年,女25周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中,进一步明确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这一规定一直在执行。

  从重庆的实际情况看,现行缴费年限政策已经深入人心,说明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有稳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基金运行看,2010年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46.73亿元,其中统筹基金26.93亿元,扣除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及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一次性征缴的6.9亿元保险费,实际征收20.03亿元,全年统筹基金支出19.56亿元。征收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5.85亿元,支出为6.12亿元,超支0.27亿元。可以看出,2010年基金收入和支出基本持平,说明现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符合当前基金运行需要,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现行缴费年限政策是可行的,应该保持稳定。如果调整,很可能引发负面影响。增加年限,职工不满意;减少年限,基金承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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