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林钢、邓淇夫:规范缴费基数构成因素亟待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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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钟林钢、邓淇夫在本刊撰文指出,缴费基数政策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政策,仅靠统筹地区的分散决策显然缺乏力度和稳定性。因此,实行缴费基数政策的顶层设计显得尤其必要。

  首先,要研究制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总额计算政策。缴费基数政策,既要能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分配越来越活的实际,又要确保基金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还要防止任意扩大缴费基数,把不应纳入范围的覆盖进来。建立规范的缴费基数政策,根本办法还在于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工资分配的透明、公开,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创造条件。核定缴费基数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和主要难点是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推进分配制度的货币化和分配方式的规范化,包括推行银行代发工资等新的工资发放形式,减少直接现金发放;建立严格的收入稽核体系,确保职工的全部收入均能做到可核查,可量化。

  其次,提升立法层次,对缴费基数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在基金筹集方面,尤其需要依法强制实施,因为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实质就是少缴保险费。而目前我国有关缴费基数的规定恰恰存在着立法层次偏低、缺乏强制性问题。如相关的规定不统一,不仅险种之间不一致,同一险种规定也不一致;内容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差。

  第三,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诚实缴费的积极性。结合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诚信缴费,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用人单位失信成本,有效遏制各类失信行为的发生。

  第四,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征收工作。要完善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完善缴费的申报核定办法,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缴费公示制度和个人缴费签字确认制度,发动社会和广大职工强化对用人单位缴费行为的监督。加强经办机构稽核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改进稽核手段,提高稽核效率。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强化政府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支付责任。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建立互通信息、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那种不顾实际经办能力,不考虑可操作性,简单要求缴费基数的确定实时化,即按当月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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