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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石孝军在本刊第三期撰文指出:
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出于制度公平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缴费型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担缴纳。退休人员不用缴纳医保费用而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倘若不设置最低缴费年限,大家都只是期待退休时的“免费”待遇即可,缺乏对在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的强制约束。为防止职工逃避缴费,就必须设置一个最低缴费年限以强制职工参保并履行规定缴费义务。这正是我国社会保险实行“权益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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