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外包”应当缓行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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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作者:王东进 浏览: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在本刊第四期撰文指出

  自从广东湛江等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以后,“商业外包”陡然“走俏”,大有进军医保“市场”之势。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意见》的精神很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而不是“进军”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购买服务只是“探索”,而且是有“前提”的,有“资质”的,并没有笼统讲要实行“商业外包”。

  据调查,广东湛江“商业外包”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以后专文讨论)。广东某市将新农合业务交由商业公司经营,一年的费用是800万元。每个人员一年的费用大约是7.4万元,每人经手的基金规模是230万元,而该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个人员一年的费用大约是5万元,每人经手的基金规模是2300万元(为前者的10倍)。江苏省江阴市也有类似的情况,只是给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更多一些。

  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全有能力经办,经办效率又高于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去搞“商业外包”,意义何在?只有在自己管不了、管不好,商业保险经办的成本低、效率高的情况下,“商业外包”才有意义。所以,就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而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搞好医保经办,也应该有信心和能力经办好(十几年来的实践就是明证),而“商业外包”应当缓行、慎行。

  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言,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服务内容和责任。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更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走专业化、职业化、法人化的路子,以规范化、精细化、人文化的管理和优质便捷的服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迎接新挑战,在公平竞争中与商业保险一比高下,在广大参保人中树立可信、可亲、可靠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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