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进:全面阐述“三基”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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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作者:王东进 浏览:

  历史和现实都一再告诫我们,基本常识是违背不得的,它同客观规律一样,违背了是会受到惩罚的。从历史上看,举凡因失误而造成损失、为害事业的几乎都无涉高深理论,往往是因缺乏常识,违背常识有关。医保“三基”一类的常识,看似浅显简单,体现的却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刻内涵、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是不容罔顾,更不容违背的。在当今各种新锐高论迭出、令人目不暇接的语境下,常识反倒成了“稀缺资源”,大有深研普及的必要。

  ——基本原理。概要地说,就是通常说的社会保险的“五性”:普遍性,公平性、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这应该说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明确了,并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在实践中,根据医疗保险的特性与规律,又突出了三大机制或称“三大支柱”,即基金的筹集机制、费用(责任)的分担机制和第三方付费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三个机制是支撑基本医保制度并得以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根据我国国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8]44号)文中,又开宗明义地强调,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要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保障水平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值得谨记的两个关键词是“立足”、“适应”。只有立足国情,适应生产力水平,这个保险制度才有根基,才能生存(适者生存),才能发展。这便是中国医保制度最基本的原理和最鲜明的特色。

  ——基本方针。“广覆盖(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是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是在改革实践中逐步总结归纳形成的。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为这个方针的形成提供了素材,作出了贡献。基本方针的四句话十二个字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不可割裂,必须完整准确地把握和贯彻,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健全才可能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但是,又要突出要旨,抓住重点。因为“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医保基本方针的要旨和重点,就是“保基本”。只有坚持“保基本”,才能做到“广覆盖”;只有坚持“保基本”,才能发展“多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只有坚持“保基本”,才能体现保障的“适度性”原理,才能“适者生存”,保证可持续发展。

  ——基本制度。关于基本制度应有两层含义,一是我国无论养老保障还是医疗保障实行的是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制度,而不是某些国家那种福利制度。这是立足国情又借鉴国际经验作出的正确抉择,并已载入社会保险法。明乎此,就会顺理成章地坚持引入第三方管理,由第三方代表参保者运用基金去购买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而不能搞“一肩挑”、“一手托两家”,更不能去鼓吹搞什么“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等等。二是基本医保的制度框架是1998年国务院44号文确定的。它不仅明确了建立医保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大政方针,而且规定了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等等。换句话说,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应该具备的“四梁八柱”都有了。如果按当下最时兴的“顶层设计”的话,国发44号文堪称当时“顶层设计”之典范。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检验,证明这个制度框架不仅立得住,而且行得稳。嗣后推出的新农合、城居保,基本的要件都脱胎于此,尤其是在保障方式、保障范围与管理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基本上都是从这个基本制度中衍生出来的。但不客气地说,就其制度设计、政策举措等诸方面而言,比起国发44号文件来,还未出其右,甚至难以比肩,这也是当下一些从事医保工作的新老医保人感到困惑迷茫的根源所在。基本医保是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其余的均为补充,这一点必须明确,必须笃守,切不可含糊,不可错位。既然基本制度的框架是好的,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就必须坚守,必须维护,任何动摇、懈怠、折腾都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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