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别报道:残疾人的医疗保障亟待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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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作者:薄绍晔 浏览:

残疾人是困难程度最重、亟待从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的特困群体。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薄绍晔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强调,在社会生活的各类困难群体中,残疾人仍然是困难程度最重、亟待从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的特困群体。
  关注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首先是因为残疾人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最迫切。据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07—2012年度,城乡残疾人最迫切的需求之一是医疗救助。其中2012年度有医疗救助需求的农村残疾人达62.3%,而我国有农村残疾人6225万。他们的医疗保健负担最重,2012年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884.4元,是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72倍,是全国人均支出的2.09倍。收入低与医疗负担重的矛盾仅靠残疾人家庭自身的能力难以解决,亟待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关注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是由这个群体的人数之众、意义非凡决定的。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国有残疾人口8296万,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左右,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比全国家庭恩格尔系数高出8.1个百分点,说明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低,是一个生活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状况,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助残扶贫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发扬光大。因此,关注残疾人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既是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让他们共享发展成果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应有之义。
  关注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是因为这个群体的医疗保障现状不尽人意。一是对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缺乏全面客观的了解。经笔者查询,有关部门公布了截至2011年度,全国有1474.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6%。但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全国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仅有不足1500万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怎么能达到96%?这表明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状况缺乏准确全面的统计分析。二是政府资助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规定未得到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中,要求“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但一些地区没有落实该规定,只是为纳入低保、五保供养或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代缴参合费,致使残疾人没有实现应保尽保。三是住院押金成为残疾人就医的主要障碍。许多地方规定,参合人员住院须先交押金。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无力交住院押金,不能及时接受住院治疗,导致残疾人即使加入了新农合,也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四是在报销起付线、支付限额等方面,亟待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于普遍人和没有经济困难的群体而言,起付线不是压力,但对于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而言,却是较重的负担。
  关注残疾人的医疗保障,亟待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采取有效对策,完善残疾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其根本出路在于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首先,要加快城乡医保统筹与整合,为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创造公平的体制环境。前面提到的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缺乏准确全面的统计分析,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与城镇医保信息系统差距甚远。城乡基本医保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经办,导致经办管理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新农合政策在不同地区落实情况差别较大,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有待提高。但要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共享均等化的医疗保险服务,根本出路在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制度、管理和经办服务。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在服务水平上要就高不就低,即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由人社部门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服务,发挥其现有的信息化水平高、经办服务能力强的优势。其次,改革付费制度,发挥团购优势,形成医保(新农合)合理控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主动控费的新格局。重特大疾病保障要向收入低、花费大的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倾斜,按个人、家庭和医疗费用等综合状况确定补偿比例或数额,并将与残疾人治疗和康复有关的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取消新农合住院押金等不合规的规定,像城镇医保那样加快推进即时结算,让农村残疾人只支付自付部分,不再垫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加快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医疗救助是新农合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各级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越来越大,2011、2012年分别支出救助资金93.58亿元、107.1亿元。相关部门应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最困难的群体及时得到救助。同时建立针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对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切实减轻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负担。(详见《中国医疗保险》杂志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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