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无力缴纳医保费,职工能参加居民医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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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胖洋 浏览: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论述,为新时代社会保障发展与改革指明了方向和任务。

  但至今仍有部分困难国有企业难以承载社会保险费费特别是医保费的缴费压力,未能顺利、完整地参加社会保险。很多企业因资不抵债长期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其职工也难以退出职工医保转入缴费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都有保障的居民医保。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今天,小保为大家呈现焦作市医保中心在经办工作中的案例,共同探讨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的深层次原因,以求破解之道。

  困难企业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困境多

  困境一:“断保”导致企业拖欠职工医疗报销费用

  家住焦作市的国企职工老张,因患肾病需长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每年的住院费用近15万元。按照焦作市职工医保现行政策规定,老张每年只需承担35%左右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但是,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程序时,由于其所在企业没有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其不能正常享受大病补充医保待遇。累年下来,老张手里已经积压了近15万元的医疗费用,这对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据了解,老张所在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也是城镇职工医保建立之初第一批参保单位。从2008年起,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开始欠缴职工医保费。2009年,企业停产关闭,终止了医保缴纳。目前,该企业共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近2490万元,欠缴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320万元,成为本地的欠费大户。由于资不抵债,企业未能进入破产程序,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只能留在单位,陷入企业破产破不了、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断不了的困境。

  困境二:困难企业职工“职转居”难

  与老张有类似病症的王某,是该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今年,焦作市医保筹资额度为人均政府补助450元,个人缴纳150元,可以享受到包括大病补充保险在内的医保待遇。这使王某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都得到了及时的保障。而老张却因不能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只能手握发票等待报销。这让参加了十几年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萌生了放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想法。

  其实,焦作市针对困难企业长期欠缴医保费的情况,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仍然保障了像张某这种情况的欠费企业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真正困扰老张的是由商保承办的大病补充保险待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能正常享受。

  根据规定,焦作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人均70元,单位和个人各分担50%,实行上不封顶的住院报销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额度超过6万元后,自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权利享受的前提是,参保企业需“不漏一人”统一缴费后方能享受。

  像老张一样,因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而欠缴医保费,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职工不在少数,仅焦作市就有1万多人。并且他们也迫切希望能够退出职工医保,参加缴费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都有保障的居民医保。

  但是,由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是两个保险项目之间的转换,面临种种政策和管理障碍。如参保职工必须首先中断与工作单位的社保关系,否则就是重复参保。并且,按照国家新医改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只有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时才可参加居民医保。

  那么,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的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停产而长期不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如何解决?亟待探索破解之道。

  “职转居”难以如愿的症结何在?

  症结一:政策不支持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辖区内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上述规定要求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有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人员才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症结二:信息系统严禁重复参保

  为防止重复参保造成的财政重复补贴、部分参保人员重复享受待遇的问题,河南省从2017年开始,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为杜绝重复参保、加强全省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

  症结三:退保缴费负担重

  困难企业参保人员如若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办理和单位的社保关系退保手续。然而,办理退保手续必须缴清个人和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像张某这样的职工要想办理退出职工医保的手续,自己必须缴纳近4万元的欠费。这是困难企业职工难以承担的。

  长效政策势在必行

  建议一:加强征缴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困难企业长期欠费是造成参保职工待遇无法正常保障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新时代主要矛盾在医疗保障上的具体表现。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分析面临的形势,既要看到企业的困难又要看到有利条件,找准主攻点,在应收尽收上下功夫,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应收尽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为应收尽收提供了政治保证;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关注和认知,为应收尽收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经办机构在十几年的扩面征缴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应收尽收提供了能力和办法。这些有利条件为经办机构应收尽收提供了动力源泉,也是经办机构将这些优势资源转化为效果的重要保障。

  建议二:以新医改文件精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

  200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提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国发〔2009〕12号)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实施8年,至今仍然有效。其中,国发〔2009〕12号文件提出的“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规定,可以成为今天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依据。

  在笔者看来,若这一理解能得到确认,需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据12号文件的这一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合理反映群众需要,解决困难企业参保人员的忧虑。

  建议三:加快破产清算进度,清算资产优先偿还企业社保欠费

  各地破产企业领导小组也要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加快破产清算的进度,使已经无生产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要求,使清算资产优先用于对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的偿还,实现身份转换,保障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保障待遇不断提高。深深期待困难企业职工要求参加居民医保的诉求能如常所愿,并能成为长效政策。因为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会一蹴而就,困难企业也不会只是一城一市的偶然现象,建立“职转居”的长效政策势在必行,我们的全民医保制度也会更加完善。

  改编自本刊2017年第12期《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的思考——以焦作市为例》,作者:丁小胡、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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