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利好!烟台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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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作者:王俊 浏览:

      2024年1月1日起,烟台市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通过降低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等举措,更好满足参保职工门诊医疗需求,整体降低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降低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500元、8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仍然实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并计算。

      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由75%、65%、55%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个百分点,即:85%、75%、65%。

      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300元分别提高至5000元、6000元。

       职工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在非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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