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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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来源: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重点行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 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适宜担任行政管理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博士或博士后人员。 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行政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职位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聘科技专家;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特聘首席教授; 博士生导师; 市(州)长助理,厅(局)长助理,省属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的院(校)长助理,省属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上述部门(单位)的中层领导职务。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引进的特聘科技专家和特聘首席教授,在聘任期内除按标准发给工资、津贴外,按《甘肃省特聘首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享受政府津贴。 引进的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200元,享受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他待遇根据职位和本人的能力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双方协商确定。 引进高层次人才担任党政机关的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或企事业单位的相应管理职务的,享受同级干部岗位工资和相关待遇。引进人员由省财政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20000元(按“柔性”流动引进人员,每年在甘肃工作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10000元),同时享受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到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省(市)财政统一解决住房,到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实际需要,薪酬可采取年薪制、周薪制、个人特殊股金、个人特殊社会保险等多种形式。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职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兼职从事科研工作。具备资格的可担任研究生导师。在非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允许兼职兼薪。从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出站的,可直接确定为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根据科研成果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人员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委、省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形式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可调入任职,也可挂职或聘用,还可采取不离开原单位来我省兼职、讲学、咨询、进行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员的户籍是否迁转,由本人自愿决定。工作一年后如不适应工作岗位,可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相应岗位或根据本人意愿调离我省。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结果报送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备案。 引进特聘科技专家、特聘首席教授和高层次行政管理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确定职位:每年5月31日前各用人单位上报拟引进人才的职位,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有关会议或呈送领导审定; 发布公告:6月中下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名义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组织报名:7月中旬之前完成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协商洽谈:8月上中旬召开洽谈会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报名人员协商洽谈,签订协议; 组织考察:9月上中旬对拟引进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安排体检; 研究任职:特聘科技专家、特聘首席教授由省人事厅、省科技厅报省政府研究任职;行政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任职; 任前公示:10月上旬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任前培训:10月中旬对经过任前公示的人员下发任职文件,组织岗前培训。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实施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人才引进之前,各用人单位在确定引进职位时,应根据引进职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引进人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由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了解情况;试用期满,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其他相关事项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省教育厅负责解决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省公安厅负责解决引进人员的落户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决引进人员住房。 引进人员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领导职务,需调入任职的,占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已满的,经过批准可先进后出;挂职和聘用的人员,不占领导职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员占所在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引进职位;特殊情况需要超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须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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