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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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来源: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甘财社〔2006〕103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专项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级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政策补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可延用于就业补助资金专户。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就业补助资金专户。

  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与分配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与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工作实绩、财政努力程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七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第八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三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就业证明),按每人15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附: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或创业培训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和创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程序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有“三类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在开班之前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培训项目、人数、期限和方式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第九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经职业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补助,标准为300元/人;就业率达不到5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补助,标准为4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农村新生劳动力及农村其他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再就业资金中安排用于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资金要与“阳光工程”资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是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对象;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按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单位负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

  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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