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城镇医保政策待遇调整 急诊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调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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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8 浏览:

根据《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淮北市对城镇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及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等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1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国产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40%。

调整急诊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其余部分按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调整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待遇。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及以上人员方可享受住院分娩报销政策,住院分娩实行限额补助,顺产700元、剖宫产12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结算。分娩并发症、合并症,政策范围内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正常疾病住院规定报销,均不再享受限额补助。

调整无第三者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对无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先自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30%后,再按不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单次意外伤害封顶3万元,不实行兜底报销(对 7岁的儿童和 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仍按正常疾病报销)。

调整三种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三类疾病在门诊做放化疗、血液透析、抗排异治疗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9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83%。(记者 王守明 通讯员 郑敏 朱峰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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