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点执业机构等级不得高于第一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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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浏览: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昨日,省卫计委也就近日出台的《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解读。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9年开始,我国开始探索医师多点执业。2012年,我省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扩大至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等5个设区市,努力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但从实践工作来看,整体效果不理想。

今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分为五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备案程序与医师待遇、监督管理和附则。

解读一: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等级不得高于第一执业地点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多点执业。明确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要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但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或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明确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规定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

解读二: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不符合规定应书面通知

《办法》明确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

解读三:多点执业的条件身兼“要职”者除外

《办法》明确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多点执业。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再比如,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同时,《办法》特别强调,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解读四:医生发生违法行为当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处罚

《办法》明确多点执业医师的权利责任。明确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拟多点执业机构的劳务协议,要明确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另外,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同时,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该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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