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导读: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日趋完善

分享到

2015-10-29 作者:天津医疗保险研究会 浏览: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今年以来本市着力健全医保制度体系、不断夯实发展基础、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巩固全民医保成果,陆续出台和实施了一批医保新政策。截至今年9月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35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完善三项制度

一是出台了部分行业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年底前将大港油田、电力公司等九大行业企业的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二是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政策,从单位参保缴费、个人参保缴费、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退休人员补缴费四个方面,对职工医保政策进行了梳理。

三是重新制定了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明确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要首先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此基础上再实行适当的医疗补助政策。

推出五项改革

一是出台12条措施,在额度分配、付费改革、药品使用、康复管理等方面全力支持滨海新区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二是实施基金分配、分级诊疗等7条措施政策支持医疗联合体建设。

三是制定2014协议年度基金清算方案和2015协议年度基金预算分配方案。

四是在深入总结南开区三潭医院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0月份增加6家医疗机构开展试点。

五是制定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政策,将1300个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报销,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

优化五项措施

一是将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行政审批准入”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新增78家社会办医疗服务机构。

二是要求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3%)参保缴费,避免单位新参保即选择按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参保而侵犯职工权益。

三是要求用人单位参保模式由统账结合调整为大病统筹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维护职工利益。

四是明确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医保费用的,社保法实施以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是规定因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与在职人员一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并享受医保待遇。

实施九项便民惠民政策

一是实施了对居民医保2016年度的参保补助政策,城乡居民参保补助达到730元。

二是生育医疗费由按定额付费改为按产次付费,职工每产次统一提高到3800元、居民每产次提高到2280元,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水平由按照职工待遇的50%提高为60%。

三是明确居民门急诊就医,从目前的一级医院逐步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四是继续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标准,自2016年起,对住院医疗费中29个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5%下调至10%;27个药品由10%下调到5%。预计每年减负4000万元。

五是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单位,如生产经营好转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个人账户费用后,即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再经行政部门审批。

六是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费,以及因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再经行政部门审批。

七是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的审批职能放到综合业务服务大厅,无需再经行政审批。

八是个人参保中断缴费期限由3个月放宽到6个月,凡是按规定补缴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付。

九是印发了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的通知,通过提前申报、网上申报、缩短审核时间,并由社会保障卡直接发放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了资金拨付效率。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