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 着力解决好十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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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作者:王东进 浏览: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王东进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满足十个要件(在《试论》中已有叙述,此处不赘)的要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就当前情势而言,最要紧的是乘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东风,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对现行制度“查漏补缺、祛弊兴善”,着力解决好十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 更新观念,深化认识。这是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内生动力的源头和总闸门。要敢于冲破陈旧观念的束缚和各种利益固化的藩篱。既要坚持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社会、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又要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全民医保制度;既要坚持保障参保者基本医疗需求的方针,又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首要功能和核心目标;既要扎实推进医保制度自身的改革,又要积极主动地关注、参与相关连领域(如就业、收入分配、医药卫生、财税金融、物价等)的改革;既要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的实践经验,又要注意观察和审视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逐步将事后补偿型转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相结合型,在疾病预防、健康管理、长期照护等方面有所作为,更好地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坚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正确方向的自觉性、坚定性,抵制和排除各种假改革之名、貌似激进和关注民生,实则冲击基本制度、损害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利益的错误主张。
  
  2.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的制度是公平性的必要前提,也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务必增强自觉性、坚定性和紧迫性。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首先应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于与职工医保整合,则还需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乡医保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格局”,造成重复参保、重复统计、重复补贴、资源浪费的“三重复一浪费”的严重弊端已经凸显,宜早决断,否则遗患无穷。可喜的是,不少地方先行整合的良好绩效和成功经验,已经向世人昭示:整合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整合肯定比不整合要好得多。
  
  3. 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一定要适应制度模式。这是一条具有常识意义的基本原理,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摒弃所谓“部门之间争权利、论高下”的世俗偏见,从有利于大局、有利于事业的角度出发,由“第三方”即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项基本医疗保险,这样既能体现管理体制的统一、精简、顺畅、效能,又可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运行效率。先行改革的地区同样为我们作出了示范和表率。
  
  4. 创新和健全运行机制。这是完善制度、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当务之急是把科学合理可行的筹资、分担、第三方付费等基础性机制建立健全起来,切实做到无论是筹资方式和标准、费用分担比例、待遇水平的确定和调整、支付方式与结算办法等均由“机制决定”而非“行政决定”,这样才能防止和避免因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而造成的主观随意性、不确定性和泛福利化倾向等对制度基本面的冲击,消除影响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和隐忧。
  
  5. 补齐“短板”,提升绩效。在全民医保保障了绝大多数民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后,极少数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社会成员(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问题就逐渐凸显出来,并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因此要作为完善制度的一个突出问题加以解决。对此问题,既要高度重视,又要真正厘清内涵和思路,选准路径和办法(这是特惠性的救助举措,而非普惠性的保险制度;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针对的是经济范畴的“灾难性卫生支出”,而非临床医学上的某些病种;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既可在基本制度的框架内“一站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施,真正把好事办好。
  
  6. 坚持做好“保基本”,积极发展“多层次”。 “保基本”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有定力,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动摇、折腾。但是应该看到多层次保障发育不良、发展滞后,也是一个严重问题。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保障项目的发展,让“多层次”真正“多”起来。如果“多层次”长期滞后,不仅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而且还会拖累基本医保,使之变成一个“口袋制度”,什么都往一个“口袋”里装,肯定是不堪重负、难以为继的。
  
  7. 引入市场机制,改革支付制度。支付制度与方式的改革始终是完善医保制度、确保稳健运行的总抓手、总闸门,任何时候都要牢牢抓在手上。支付制度与方式一定要适应完善医保制度的需要,在不断的博弈中进行改革和完善。这项改革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前提、一个关键”,即:以总额预算管理(不是总额预付)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付费方式再怎么变也难以达到既能保障参保者合理有效的治疗,又能有效控制医疗总费用的目的;关键是要引入市场机制(购买医疗服务本质上是市场行为),不抓住这个关键,价格形成机制不可能合理(即既不反映价值,又不体现供求关系),谈判机制就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谓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8. 转变管理理念,实现良好治理。要把工作重心由注重出台政策转到加强和改善管理上来,要转变管理理念,改革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方式。经办机构要健全治理结构,走法人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路子,逐步变严格规范管理为良好治理(科学的、综合的、系统的、多元的、有效的现代治理),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医保服务可及、便捷的重要载体。要切实加强经办管理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明确专业职称,以适应全民医保良好治理的客观需要。
  
  9. 强化评估与监管。这是实现医保良好治理、确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环节(或两个“卫士”),也是当前制度运行中两个较为薄弱的环节。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快医疗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和监管机制的研究和建设,并逐步形成适应医保现代治理需要的评价、监管体系,防止和杜绝各种欺诈、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全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10. 坚持依法施保,推进“法治医保”。这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的根本途径和保障,是全民医保制度臻于完善、成熟、定型的本质特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增强依法施保的自觉性;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医保制度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在认真实施《社会保险法》和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配套规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废止诸如“自愿参保原则”等各种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定,强化依法参保、依法施保、依法治理、依法维护参保者的保障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总之,要把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各项决策、举措和工作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扎实推进“法治医保”。果如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宏伟愿景的实现,则是毋庸置疑的。(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七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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