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师多点执业不再受地点总数限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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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浏览:

内蒙古不再要求第二、三执业地点必须是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取消了医师不得担任其注册的第二、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注册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等规定;取消了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第二、三执业地点的级别不得高于第一执业点,以及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只限于本旗县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约束。

《办法》明确指出,在 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外,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此外,《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更加细化,对于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及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都做了详细说明。该《办法》实施后,原《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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