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国实施DRGs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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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作者:杨燕绥 浏览:

  社会保险法提出通过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以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合理的医疗服务的指导原则,这标志中国将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医患保的治理模式。对于一个习惯于服从行政(government)而缺乏治理(gover- nance)文化的中国来说,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选择。

  1 从分担费用风险到制约道德风险

  医疗保险基金的初级功能在于分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即算数加出纳的功能,中国部分地区已将分担率提升至70%-90%(农村居民医保分担率相对低),几乎没有再提升的余地,继续往前走一步即陷入“破缸取水”的困境。中国医疗费用达到企业工资总额的8%,城乡居民人均医疗费用以20%的速度在增长(远高于CPI、GDP、社会平均工资、居民消费支出等),但居民卫生总费用力支出占比仍然高达37%(OECD国家在10%-15%)。医疗保险基金的升级功能即按照医疗保障“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在利益相关人(医患保)之间建立治理机制,将人均费用增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指标联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在中长期(5-10年)做到收支平衡。

  哈维茨(Hurwiez)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中“激励相容”即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按自利规则行动,需要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与实现他人价值和公共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必然存在道德风险,医生的道德风险将诱导患者需求和导致过度医疗。构建治理机制以约束医患行为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这个机制发生在医疗服务费用结算领域。

  2 不同结算方式的治理功能比较

  利益相关人的博弈区分两方博弈和三方博弈,医患保属于三方博弈范畴,但以往的结算方式均属于两方博弈。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替代参保患者的话语权,两方合一,将医生视为对立面,因而陷入困境。医生在控制信息和决策权的条件下,分别利用其与医保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之机,玩弄趋利游戏,或减少服务、或增加费用,无论项目付费、住院日付费、人头人次付费、总额控制付费,均像走风漏气的风箱,大有可乘之机。复合型付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机会。但是,由于将医生视为对立面和简单控制对象,即使建立现场稽查队伍和联网监控系统,乃至医保医师档案、诊疗项目库、药品代码库、定点机构库等,也难免被医生钻空子。解铃还须系铃人,医疗服务首先是道德问题,其次才是医术和费用问题。只有在医生参与的条件下,就临床路径管理达成共识,且不断更新,才能建立医患保多方联动的治理机制。


  3 DRGs是医、患、保联动的社会共识

  按病种付费方式的起源地美国,称其为按诊断相关分组预付费(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 based on DRGs,DRGs-PPs)。DRGs-PPs是指在DRGs分组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测算制定出每一个组别的付费标准,并以此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预先支付的一种方法。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500-600 个诊断相关组,然后决定医疗服务补偿标准。DRGs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征:(1)属于医生介入的临床路径管理,其指标周延的好比用六块木板制作的风箱,可谓“风箱模式”,只要木板之间契合的很好,拉动风箱所产生的风力才得以十足。(2)具有医患保三方常和博弈和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功效,DRGs需要针对执行中的新情况逐年修订,并达成社会共识。DRGs源自美国,已经历了六代发展,每期均具有不同特点和内容(见表2)。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郭富威(2006)文献整理。

  21世纪以来,世界上有20多个发达国家在推行DRGs和病种结算,不同国家结合自身特点采取不同方案,形成了自己特色的DRGs。2002年德国在接近超级老龄社会时通过了《病例费用法案(The Case Fees Act)》,建立了一套引入DRGs付费机制日程表,在2009年将DRGs作为相对有效的医疗保险基金控制措施,进入强制性的全面推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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