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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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2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社局 作者:王岗 浏览:

  《五莲县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县第一部系统性、规范性工伤保险文件,办法的实施,对于健全完善我县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凡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进一步规范工伤及时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办法》规定及时向县人社部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应在48小时内,重大工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特大工伤事故6小时内报告,县人社部门在12小时内报市人社局。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制度。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须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紧急情况下也可就近抢救治疗,待伤者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四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和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五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六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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