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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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来源:北方网 作者:医疗保险 浏览:

  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内容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1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221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七)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777元。残疾军人医疗补助(5%)缴费基数为3777元。

  (八)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77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480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2013年度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为6850元;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492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二)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840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73500元、按30%比例缴纳为63000元。

  五、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15000元。

  通知还就不同险种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和月记账利率等有关事宜做出详细规定:2013年度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201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记者廖晨霞)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单位:元)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六档 七档 八档 九档 十档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3000 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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