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县出台工伤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8月1日起,保康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补充保险支付。据了解,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赔付参保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用人单位不再缴补充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补充保险资金划拨,按照当期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17%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划拨给商业保险公司设立工伤补充保险资金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自负盈亏。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工伤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提交理赔资料,商业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保康县医保局 甘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