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保清理“盖章证明” 12项证明事项取消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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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浏览:

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今日东快记者从福州市医保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日开展 盖章证明 专项清理工作,对现有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规范,其中保留3项,取消9项。

据悉,医保中心现保留证明事项只有 在校证明 、 在职人员外派情况证明 、 档案身份证明 等三项。具体为:

1. 在校证明 事项

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相关身份信息不在学校名单中且不属于福州户口的,应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2. 在职人员外派情况证明 事项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申请办理 异地医疗登记 的,应由用人单位在《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申报表》上填报职工外派情况,并予以盖章证明。

3. 档案身份证明 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 或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 ,其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登记的名字与本人身份证不符的,应由原所在单位出具系同一人的证明。

同时,该医保中心也明确了取消 调入证明 、 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报告 、 补转移报告 、 生育未减员报告 、 个人账户继承证明 、 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证明 、 外伤情况证明 、 未刷卡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 等9项证明事项。

1. 调入证明 事项

参保人员档案调动材料缺失的,不再要求参保人员原所在单位重新出具调入本单位的证明,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为准。

2. 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报告 事项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的,不再要求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3. 补转移报告 事项

用人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办转移手续的,不再要求其出具补转移报告。

4. 生育未减员报告 事项

因生育保险未减员致医疗保险强制参保,用人单位申请减员冲销账目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报告。

5. 个人账户继承证明 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 医保个人账户继承 ,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

6. 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证明 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 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 ,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

7. 外伤情况证明 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外伤审批的,其外伤情况由参保人员在相关表格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承诺,不再要求其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

8. 未刷卡证明 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的,其未刷卡情况由参保人员在相关表格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承诺,不再要求其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

9. 亲属关系证明 事项

参保人员由他人代办居民医保补换卡手续的,提供补卡人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再要求代办人提供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也就是说,现在福州市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档案调动材料缺失的,不需要原所在单位重新出具调入本单位的证明了;申请办理 医保个人账户继承 ,只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就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现在也不需再被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了;由他人代办居民医保补换卡手续的,现在也只需提供补卡人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也无需再提供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福州市医保中心要求,各分中心、各科室不得在保留证明事项外,另行私自要求参保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如因特殊情况,切实需要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须请示中心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另外,东快记者还了解到,其实从2009开始,福州市医保中心就已开始逐渐取消 盖章证明 事项。

2009年取消了2个证明事项: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安置的,不再要求其提供社区或单位的盖章证明。

2、对于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确认的退休人员,不再要求其提供生存证明。

2011年取消了对于重度残疾、低保、三无、优抚人员,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其属于重度残疾、低保、三无、优抚人员的相关证明。

2012年取消了异地安置人员回榕撤销安置后重新申请安置于原安置地,且申请安置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未变更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盖章证明。

2013年取消了申请办理医疗费用手工结算的,不再要求其额外提供报告说明本地未刷卡或异地就医原因。

2015年在这次取消9项证明事项之前就已经取消了3项:

1、申请办理个人账户提现的,不再要求其提供申请报告。

2、申请办理新生儿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不再要求其到社区盖章确认。

3、申请办理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变更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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