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医保局召开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会议

分享到

2015-11-03 作者:谭红生 浏览: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参保人员得到合理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签订的《于都县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有关条款,于都县医保局将于近期按照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进行2015年度考评,发生投诉经查属实的实施一票否决制。

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信用等级制度管理,信用等级的考评、确定和管理仍按《关于转发赣州市医保处<关于印发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于医保[2006]11号)的规定执行。

1、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2015年度于都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评分指标》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

2、年终考评采取百分制评定,按照考评标准结合日常监督了解到的情况综合计算考评分数。实得分70分(含)以上的为考评合格单位,70分以下至60分(含)的为需要整改的单位,60分以下出现倒扣分值的为不合格单位。

3、对考评合格的单位,继续签订2016年度定点服务协议并进行名次评优排比;对考评为需要整改的单位,责令其拿出可行性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至合格后,签订2016年度定点服务协议;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给予示警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签订2016年度定点服务协议。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