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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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浏览:

11月4日,记者从榆林市政府办了解到,榆林市日前已出台了《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11月19日起,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

据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和范围为:凡在榆林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年度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不含自费费用)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扣除2万元的起付金,剩余合规费用分别按下列比例报销: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予以报销;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一个参保年度个人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

城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自付费用(合规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费部分。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合规费用)达到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

该办法有效期从2015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止。2015年1月1日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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