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版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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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浏览:

基层医院、非公立医院求贤若渴,大医院的医生却“下”不去也“出”不去。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允许医生在多个医院“上班”是个办法。记者11 月25日从从省卫计委获悉,《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5版)》(征求意见稿)这份拟新出台的规定,将有效推进我省建立规范、有序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等级不得高于第一执业地点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孤立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

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鼓励支持执业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等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不符合规定应书面通知

《办法》明确,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拟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主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规定予以许可的,应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一栏加盖公章。

公立医院院级领导不得从事多点执业

《办法》明确,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省直属单位、贵阳、遵义等市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已在我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同时,《办法》特别强调,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的,不得从事多点执业。开展多点执业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医生出现违法行为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处罚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依法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将案件移送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医师未履行注册手续或注册后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多点执业条件仍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记者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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