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焕根在本刊第八期撰文提出
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亟待做好三方面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法律条款提出了两个问题,即意外伤害先行支付和医疗费第三人追偿问题。同时,这一法律规定提示我们亟待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内涵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需要作出新的定位和思考;二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职能和覆盖范围需要重新认识和解读;三是对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追偿的责任主体、追偿的原则流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等都需作出新的规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