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亟待提高对基本医疗保险内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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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1 作者:沈焕根 浏览: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焕根在本刊第八期撰文提出

  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亟待提高对基本医疗保险内涵的认识

  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狭义层面的医疗保险,仅是对参保人员因病就医支付医药费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这里的“因病就医”纯粹是由疾病所引起,一般不包括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而《社会保险法》提出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问题,实际上蕴含着我国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内涵作出了重大的拓展。由此,我们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如下解读:一是对于存在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承担了向第三人追偿责任;三是对于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意外伤害,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从原来的“疾病保险”逐步向“健康保险”拓展。基金支付从原来单纯支付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扩大到支付应由第三人承担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这种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既保证参保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又解除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的后顾之忧;既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以人为本的理念,又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既坚持医保基金的支付原则,又维护基金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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