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媒体纷纷点赞的“第六大社保”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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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作者:海韵 浏览:

说到社会保险,大家都会想到“五险一金”,而近年来,“社保天团”又推出新成员啦!面对越来越广泛的老龄化问题,长期照护保险应运而生,它可以让老年人活得更好、更有尊严,是众多失能老人的福音。从十几个试点城市的施行效果来看,都相当显著,被称为“第六大社保”。长护保险有多好,发展至今怎样了?下面小保就来带您看一看~

 

我国正在组织实施的长期护理保险(小保顺应世界潮流,爱称“长期照护保险”)试点,以人社部办公厅2016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已经开展一年多。虽然时间不长,但却取得了预期的成效,减轻了失能人员的家庭负担,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点赞。专家学者认为,在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战略中,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已经迈上理论高地、制度高地和舆论高地,成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张新名片,向党的十九大献上了一份新的厚礼!

 

 

第一,为什么说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占领了理论高地?

社会保险系统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关于长期照护保险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仅就《中国医疗保险》杂志记载,从2010年以来,每年都有相关的理论文章在这个杂志上发表,作者既有“大腕级”专家学者,也有地方的资深社会保险工作者。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为代表的社会研究团体,以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为主的科研机构,从国内到国际、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到中国实际,对长期照护保险进行了全面、深透的理论研究和论证,形成了比较系统、成熟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十个把握”:

 

(1)把握好建制的积极性与科学性的关系。既要有热情,更要讲理性,尤其要认清目的,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活的尊严,解决的既是资金问题,建立经济保障机制,又要解决服务问题,建立服务体系。

 

(2)把握好制度的独立性与附加性的问题。老年人对长期生活照料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是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无法分别单独承担的,应建立专项制度,使之成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新险种,成为我国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项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有其独立的从筹资到支付的自求平衡的运行机制。

 

(3)把握好保险与福利的关系。我国建立的长期照护保险,应该并且一定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单纯由财政出资的福利制度。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确定缴费的主体责任和待遇水平。

 

(4)把握好社保与商保的关系。必须明确,在我国建立单纯由个人支撑的盈利性商业照护保险,并作为一项基本保险制度,极不现实,甚至是天方夜潭。商保公司在保障对象上的“保富不保贫、保壮(青壮年)不保老”的选择性,将会使众多真正需要照护的人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建立社会保险属性的照护保险制度,应该成为我国的不二选择。

 

(5)把握好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关系。社会保险一定是强制性参保,没有强制性就会有逆向选择,就难以实现应保尽保并发挥大数法则效应。

(6)把握好参保范围是全民还是某个群体。建立长期照护保险,一定要打破分人群、分等级的制度设计,一开始就走全民参保的路子,将参加全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全部纳入长期照护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充分体现机会的公平和权利的公平。

 

(7)把握好保障的节奏和重点。目前我国失能人口约为4000多万,其中全失能(或重度失能)人员约为1200万。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起步阶段,首先要着重解决这1200多万最需要保障的全失能人员的迫切需求,保障水平要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来确定。在全失能人员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再视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是否扩大保障对象,是否将半失能人员纳入进来。

 

(8)把握好照护服务的提供方是专业机构为主还是居家为主。我国照护保险不仅要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而且更应该向照护对象的家庭、亲友、朋友、邻居购买服务,走符合中国国情、尊重失能人员意愿和尊严的居家照护为主、专业机构照护为辅的路子。

 

(9)把握好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社会保险离不开保障体系多层次,在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快建立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补充照护保险,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10)把握好制度的主体架构与相关标准、配套机制的整体设计。要加快制定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照护需求认定标准和照护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服务供给遴选机制、照护人员培养培训机制、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等等。这些标准和机制是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必须与主体制度一并设计与安排。

“十个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既源于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历程的回顾与思考,也有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其中对德国的研究最为深透。德国1994年5月颁布的《社会照护保险法》,对照护保险制度基本属性的界定,尊重个人和家庭基本权利的理念,确定个人、社会和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等等,对我们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例如,德国法律规定,照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新的分支单独建立,对照护需求风险进行社会防范。这个界定将德国照护保险与国家福利制度、商业保险制度区分开来,明确提出照护保险是一项新的单独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又如,德国法律规定,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参与,即法定医疗保险参保人都要纳入社会照护保险的保护之中。

 

这一规定延续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了跟从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再如,德国法律规定,照护保险费由参保人和雇主共同缴纳,根据参保人收入来确定缴费水平。这一规定通过明确缴费责任主体,强调资金筹集的社会责任共担原则。

 

德国法律还规定,照护保险应该优先支持家庭照护,鼓励亲属和邻居参与提供服务的热情,让照护需求人尽可能长时间处在家庭环境中。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人生活环境的尊重,也是为了维护失能人员的尊严。

德国《社会照护保险法》对我们具有诸多方面的启发借鉴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制度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避免主体制度模式五花八门;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包容文化、宗教和个人偏好等差异,将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与社会治理的灵活性和差异化达到统一;

 

三是坚持全社会参与,全民互助共济,共建共管共享;

 

四是坚持制度分工明确,制度间政策衔接,服务体系间政策协调。

 

谋定而后动,行稳而致远。专家学者关于创立新制度的研究成果,为试点的成功开展奠定了成熟的理论基础,并将推进新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走得稳,走得顺,走得远。

 

 

第二,为什么说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占领了制度高地?

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四个探索”;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试点目标是: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人社部确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吉林省长春市、河北省承德市等15个城市为国家试点城市,吉林省、山东省为重点联系省份。

 

一年多来,试点地区政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民生工程和健康中国建设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可喜的是,各试点城市在标志着制度建设核心内容的“四个探索”方面已经有所建树,收效卓然。

 

一是,保障范围的界定明确。重度失能、基本生活照料,已成为各试点城市确定保障范围的两个关键词。试点城市普遍选择以重度失能(有些城市称为全失能)老人为保障对象,保障的内容普遍按照人社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界定为“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有的试点城市如上海、广州,规定了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明确与其他制度统筹衔接。

 

二是,参保范围明确。在15个试点城市中,苏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等6个试点城市将城乡居民与职工一并纳入参保范围,其中上海市将60岁以上城乡居民和职工一起纳入参保范围。河北省承德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9个城市的参保范围为职工,试点成功再向全民发展。(详见表1)

三是,筹资机制渐成多渠道,体现责任共担。试点城市引入医保基金承担筹资责任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也注重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单位缴费(职工)和社会(福彩、慈善)资助,致力于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方式分为按比例、按定额两种。在确定年人均筹资额度上,试点城市都能从本地实际出发,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出发,制定相应的筹资标准。(详见表2)

四是,支付机制体现“守正与创新”的统一。守正,即坚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基本”的方针,支付标准普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来确定,讲求“标准合理、费用可控”,注重防范支付风险。创新,即在普遍实行以服务提供为主、现金支付为补充的支付原则基础上,创新支付方式,依据服务提供场所和提供方式的不同,探索出按床日、按月包干、按服务时长、按服务人次等多种支付方式,为日后在全国全面实施照护保险提供了具体路径。

 

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各地依据调查得来的“亲情(居家)优于专业(机构)” 的社情民意,将居家照护作为主要服务提供模式,并将支付政策向居家照护倾斜。如成都居家照护的支付比例为75%,机构为70%;上海居家照护的支付比例为90%,机构为85%;广州居家照护为90%,机构为75%。这种政策倾斜,既符合民情民意,也符合我国专业照护机构和设施严重短缺等实际情况,更符合照护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个探索”取得的卓有成效的进展,标志着长期照护保险这一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成为继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之后的又一项关乎健康中国建设战略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为什么说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占领了舆论高地?

长期照护保险试点成效初步显现。首先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仅2016年,上海、南通、青岛、长春等四个城市就有40余万人次享受待遇,基金支付3亿多元;其次是人社部“指导意见”中确定的基本政策框架得到有效验证,政策设定和实际操作都立得住、走得稳,初显很强的指导性;第三是制度的综合社会功能得到体现,在拉动就业创业、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家政服务业、引导资源合理流动等方面都初步显示积极作用。

 

鉴于上述初步成效,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各类媒体,对这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热情点赞,好评如潮,称赞“长期照护保险试点为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提供了一项新的支撑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根据《中国医疗保险》杂志2017年第10期《理性选择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设路径》一文改编,作者:海韵;改编: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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