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利川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利川市已从9月1日起,开始施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居民医保待遇大幅提升。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以前,参保居民在县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在州级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1000元。在州外省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500元。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未转诊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在省外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2300元、2500元、3000元。
现在,参保居民在州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1000元。在州外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500元。
与以前比较,州外就医起付标准最高降低1500元。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以前,参保居民在县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分别按85%、70%、65%支付。在州级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转诊的分别按为60%、55%支付,未转诊的分别按52%、47%支付。在州外省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转诊的分别按73%、58%、43%支付,未转诊的分别按65%、50%、35%支付。在省外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分别按55%、40%、25%支付。
现在,参保居民在州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甲类费用分别按85%、75%、60%支付,乙类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州外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发生的甲类费用分别按75%、65%、50%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分别按65%、55%、40%支付,乙类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的,在备案地或回参保地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甲类费用分别按85%、75%、60%支付,乙类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医保待遇按临时外出类人员就医政策执行。参保居民未按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的,按临时外出就医类未办理备案手续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与以前相比,州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在州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最高提高25%,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在州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最高提高35%。
年度支付限额提高
以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报销限额为1万元。现在居民医保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取消无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住院费医保基金限额1万元的支付政策。
待遇享受政策优化
落实基本医保州级统筹,参保居民在州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消转诊备案制度,增强优质医保医疗服务便捷性;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降低生育成本;落实待遇保障清单制度,取消无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住院费和目录内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目录内人工器官、体内植入材料费用医保基金限额支付政策,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